本罪侵占的客体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因为这些争议关乎案件的定性,故而有需要加以阐发。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归纳综合起来,可将无关观点分为“简单客体说”与“复杂客体说”两类:
其一,简略客体说。比方,有学者觉得,“本罪的客体是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力”。还有学者觉得,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其二,庞杂客体说。首要观念有:
(1)觉得“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庞杂客体,既损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诉讼权利,又损害国民的人身权利”。
(2)觉得“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庞杂客体,既侵犯了法律构造的失常诉讼举止,又侵犯了证人的人身权力和其余权力”。
(3)觉得“本罪侵占的客体是法律构造的失常举止和证人的人身、民主、财产权力”。
(4)觉得“犯法客体是法律构造的失常诉讼举止和证人的人身或民主权力”。
(5)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证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6)认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证人的合法权利”。
(7)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8)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和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
刑事律师觉得,本罪侵占的客体应当是庞杂客体而非简略客体。本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治理秩序罪”第二节“妨碍法律罪”中的犯法,该节犯法属于损害国家法律感化的犯法,于是幸免对国家法律构造的失常举止组成损害;同时,本罪的行动是对证人的袭击报仇行动,既然是袭击报仇,当然会对证人的正当权力组成损害。此其一。
其二,本罪侵占的客体应当是国家法律构造的失常诉讼本能机能和证人的正当权利。这里,前者是从国度方面讲的,这是本罪侵占的首要客体。值得注重的是,将本罪侵占的间接客体的内容归结为“国度构造的失常举止”、“国家法律构造的失常事情秩序”、“法律构造的正常活动”等都是不适当的。
因为这些概括其外延均比较宽泛,将它们作为本罪的直接客体,既不直接,内容也不具体。总之,不符合直接客体的特征。后者是从证人的角度讲的,这是本罪侵犯的次要客体。将本罪侵犯的次要客体仅仅归结为“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或民主权利”、“证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证人的人身、民主、财产权利”等也是不当的。
这样的概括是一种不完整的概括,实践中,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对证人权利的侵害绝不止于此。将对证人的侵害内容归结为“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也是不妥的。打击报复证人虽然会侵害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的侵害是通过对证人其他方面的权利的侵害而产生的,从直接客体的角度讲,对这种权利的侵害不具有直接性而仅仅具有间接性,故而,将其作为直接客体是不合适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打击报复证人虽然会侵害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的侵害是通过对证人其他方面的权利的侵害而产生的,从直接客体的角度讲,对这种权利的侵害不具有直接性而仅仅具有间接性,故而,将其作为直接客体是不合适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