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定,军品质量问题与其生产活动任务订货量少,成本高,利润低的矛盾日益突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秩序。军事命令是指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事工业部门或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事物资的活动。军事秩序是保证军事装备和武器装备的安全
用物资的供应,满足我国国防教育需要的主要技术手段。《国防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文化事业建设单位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我们国家的要求自己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工作任务,接受一个国家进行军事订货,提供更加符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但是,随着中国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定,军品质量问题与其生产活动任务订货量少,成本高,利润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市场经济环境利益可以考虑,对军品生产任务索价过高,达不到要求的拒绝接受订货;有的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军品生产任务,百般拖延交货日期,有的研究已经存在严重贻误部队的使用,对国防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战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更加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我国国防信息安全管理利益的需要,依照自己有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一个或者我们已经没有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国防教育建设以及物品合同的行为。这一重要军事订货的行为,其对象主要就是本罪主体之间应当具有从事农业生产、供给的对象,也称军事订货。军事订货,既包括学生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货,又包括产品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服务保障等军用物资的订货,还包括数据用于研究军事活动目的诸如各种影响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军事基础设施的订货等。总之,一切资源用于军事问题需要公司生产、制造、承建、修配、运输、贮存的物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都可以属于世界军事订货的范畴。
军事订货是国防知识经济中体现中国商品进行经济和期货发展特点的一种军品交换学习方式。军事订货与其他民品订货一样,具有先成交后生产的特点,一般方法适用于大批量或价值量高的军品。采取订货管理方式,买方公司可以不断取得社会稳定的货源,卖方有可靠的销路,有利于学生加强军品生产、流通和军工技术企业内部经营的市场性、经济性、计划性。军事订货是事先通过国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达成的交易,这种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我们一般主要包括军品数量、质量、完成工作时限、交货与付款方式、价格等,具有一定约束买卖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效力。
所谓拒绝,是指拒绝接受军队下达的军事命令,即不愿意从事军事命令的科学研究、设计、生产、供应、维修、运输和建设。 所谓延迟,是指延迟交付军事命令,虽然被接受,但其特点是消极不作为。 当然,构成这一罪行的拒绝或拖延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 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客观上存在的不符合完成军事命令要求的各种原因,如技术通关不通过、人员确实短缺、自然灾害、造成停产的事故等。具备完成生产命令的所有条件,但以时间短、缺乏原材料、资金为借口拒绝或放慢工作的, 设备、人力、技术不符合要求等,故意造成事故和延误订单,均视为拒绝和延误违法行为。 拒绝或延迟军事订单的生产、生产、加工和组装;拒绝或延迟组织供应和提供军事订单;拒绝或延迟维修、运输、储存、建造、设计、研究军事订单等。
拒绝或者拖延军事命令的行为,除非发生在战时,不构成犯罪。如果在平时不是战时,即使有违反、延误军令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成本犯罪。就时间而言,这是该最不可或缺的要件。什么是战时,具体可以看到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的罪行,这里不再重复。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一个情节发展严重的拒绝、延误军事经济订货的行为我们才能构成本罪,尚未能够达到这个情节更加严重,即使企业具有中国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比较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或延误的;拒绝、延误大量研究军事订货的;因其自身行为问题造成一些诸如贻误战机,影响公司重大政治军事工作任务可以完成,致使战斗、战役失利,造成风险较大伤亡等后果的;等等。根据《最高国家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战时拒绝服务或者直接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绝譬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3次以上的;
(2)联络、煽动他人合作共同拒绝使用或者没有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3)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非常重要军事教育任务就是完成的;
(4)其他主要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为特殊教育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工作单位及其直接进行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国家直接责任会计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故意的履行上是主观的。 完成命令,无条件完成军事命令,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和某些特殊困难而延误命令,不是故意但客观上不可能的,不构成犯罪。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战时”延误或“故意”延误军事命令。科研、生产、销售单位不具备履行军令条件,平时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军令,战时疏忽拖延军令,战时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军令,情节尚未严重的,不构成犯罪。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进行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企业直接经济责任管理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影响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指由于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军事命令,在战斗或者战役中失败的,严重影响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重大毁损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战时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军事命令,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