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向军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向军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管理制度和国家安全。 中国有关军事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 不按照规定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是违反本制度的。 同时,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被用于对敌和维护国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的伤亡较小。 重罪危及国防利益。 本罪的对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合格是指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
2.目标要素
这一罪行的客观方面是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的武器和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 所谓供应包括军队的生产、制造、建造、装配和修理过程。 向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行为同上述罪行相同,不再重复。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不同。 仅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不造成后果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经济损失严重的后果;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过失向军队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完成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教育主体,即只有中国武器装备、军事基础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文化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没有任何一个个人与企业发展都可以进行任意成为一种武器装备、军事安全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主观上是过失,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武装力量提供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是不合格的。对于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在认定该罪时,应当注意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罪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罪的界限。 这两种罪恶的区别在于:
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的犯罪人,应当预见到其危害国防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不到其行为的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但又轻信地规避了后果;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的犯罪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国防安全,却故意或者纵容这种有害后果的发生。
2.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后一种犯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使其行为有必要产生严重后果;后者并不限于此。
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或死亡,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作战任务能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接造成战役损失和部队重大损失的,等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的犯罪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国防安全,却故意或者纵容这种有害后果的发生。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