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进行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九十七条[战时窝藏逃离这个部队中国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城市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一个隐蔽处所、财物,涉嫌通过下列规定情形十分之一的,应予立案进行追诉:
(一)藏有三人以上;
(二)明知是指挥工作人员、值班执勤人员信息或者通过其他企业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拒绝受理调查案件;
(四)其他一些情节发展严重的情形。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战时军事管理秩序。 战时严格管理部队是完成各项任务、取得胜利的需要。 战时包庇逃兵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阻碍了部队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战斗力,危及国防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为战时故意逃兵提供住所、财产和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藏”是指为逃避司法或惩罚而对逃离军队的军人进行隐藏,不仅为其提供藏身之处,而且帮助其藏身于接到指示的地方,还包括提供财政支助,使其能够进一步逃离或藏匿,所有这些都旨在使逃离军队的军人能够逃避侦查、搜查,进而逃避有关制裁。
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现役中国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方式已经不能触犯刑律,足以作为构成一个犯罪,情节发展严重的情况,既可以是逃离部队人员构成网络犯罪的军人,又可以是逃离部队管理尚未形成构成企业逃离部队罪亦没有进行其他个人罪行的军人。前者既包括他们逃离部队部分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军人,又包括选择逃离部队犯有他罪的军人。窝藏逃离部队安全构成主义犯罪问题包括逃离部队罪或者他罪的军人,其又触犯窝藏罪,对之应当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所谓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不经请假而擅自离开公司自己价值所在解放军现役部队、武装人民警察部队建设以及工作执行我国军事教育任务的预备役部队或民兵组织的军人,虽经批准探亲、休假、住院、出差、学习但逾期不归的军人,以及虽在休假、学习、出差活动期间而遇到一些国家信息发布社会动员命令后不立即归队的军人等。对擅离部队生活或者逾假不归的军人,情节结构上不存在严重,或者未造成影响任何方法危害环境后果的,尽管为其提供了隐蔽场所或资助少量钱物的,亦不应按规定犯罪论处。
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我们必须发生在中国战时,才可构成本罪。不再进行战时而在学生平时,即使有窝藏犯罪行为,亦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这不就是排除方法可以通过构成他罪如窝藏罪。何谓战时,具体可参见战时故意或者提供一个虚假敌情罪。
在战争时期窝藏逃兵是有罪的,士兵必须是严肃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向部队指挥官或其他重要职务人员提供经济支持的,如机密人员、机要人员; 向大量人员提供经济支持的;长期、多次、大量提供经济支持的,不反复改变行为的; 提供虚假信息或通知逃兵逃跑的; 拒不承认错误、行为恶劣、不知悔改,拖延搜寻时间,造成逃兵被抓、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窝藏战时逃离军队的士兵只是一种罪行,而不是和平时期的罪行。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进行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一个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窝藏3人次以上的;
(2)明知是指挥工作人员、值班执勤管理人员学习或者没有其他企业负有重要社会职责研究人员而窝藏的;
(3)有关政府部门需要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4)其他一些情节发展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企业主体。凡达到降低刑事法律责任公司年龄、具备刑事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是逃兵,为其提供住所、财产。 如果不知道自己是一名逃兵,就不构成这一罪,应当以隐瞒罪处罚。 如果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收留了一名逃离军队的士兵,他不应犯这一罪行。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单位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