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具体包括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国家对国有土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具体包括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国家对国有土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企业土地资源使用权罪的客观发展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严重。
首先,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确立本罪的前提。根据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零十条的解释规定,所谓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以及其他法律和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其次,表现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流转、转让、租赁等。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行为。”。而转让的方式和具体履行: 协议、招标、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当通过拍卖或者土地使用权出售。2007年9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登记规定》 ,详细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登记手续,明确要求自2007年11月1日起,工商、旅游、娱乐、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拍卖登记出让。根据这项规定,协议转让将成为历史。
最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我们必须情节发展严重问题才能构成本罪。
三、非法低价出让我国国有企业土地资源使用权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是本罪的主犯。
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企业土地资源使用权罪的主观因素方面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我们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发展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对于违反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仍决意为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流转、转让、租赁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