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者为了庇护的目的,提供庇护所,财产,并允许被庇护的人提供一些劳动,以看似就业的形式,这实际上是隐藏的,然后应被视为犯罪,而不是构成犯罪后。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本罪与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界限
二者研究对象进行相同,行为亦有某些相似,如都可能提供住食场所、财物等,因此,容易导致发生混淆,但两者之间还是一个有着自己本质的区别:
1.主观故意进行内容以及不同。本罪意图就是在于可以使其发展受到窝藏,即逃避部队管理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查找;而后者则是企业为了能够使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的劳动力。其客观上虽有提供公共财物、住所的行为,但其目的主要在于使他为自己生活服务。因此,在有关教育部门向其查询时一般不会为其说谎;而本罪行为人则通常会表现为学生积极给被窝藏人遮蔽。
2.不同的客观行为。 本罪为他提供了一个隐蔽处,财产一般是自由的,并不希望对方提供劳动来偿还,在行为上,它通常是隐蔽的,帮助他逃跑;后者是雇佣他人为自己服务,不一定提供住宿。
3.对时间的要求是不同的。这种罪行必须发生在战争时期,对于可以发生在战争时期或和平时期的后续罪行没有这种要求。有时,如果犯罪者为了庇护的目的,提供庇护所,财产,并允许被庇护的人提供一些劳动,以看似就业的形式,这实际上是隐藏的,然后应被视为犯罪,而不是构成犯罪后。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1.主观构成要件进行不同。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明知是军人且为他们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仍决意窝藏;而后者则为我们明知是犯罪者而决意窝藏。
2.犯罪对象不同。这一罪行是对逃离部队的军事人员犯下的。 军人既可以是不构成犯罪的军人,也可以是犯逃兵罪或其犯罪的军人。后者不一定是士兵,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但必须是罪犯。
3.时间管理要求进行不同。本罪必以发生在战时为构成一个必要;而后者则无这一发展要求。
4.目标要素不同。本罪属于情节犯,其行为必须达到案件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后者为行为罪,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实施包庇行为,除情节严重不足、无害外,均应按犯罪处理。 情节严重的,为加重情节。
5.物体是不同的。这种犯罪的客体是军队的作战秩序及其兵役制度,这反过来又指向国家的国防利益,而后者通过损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当然,如果从犯罪者在战争期间窝藏的军队逃跑的士兵构成犯罪,包括如果他的逃跑行为已经构成逃离军队罪或犯有其他罪行,那么窝藏罪也牵涉其中,后者应受到更重的惩罚。
三、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犯罪者为了庇护的目的,提供庇护所,财产,并允许被庇护的人提供一些劳动,以看似就业的形式,这实际上是隐藏的,然后应被视为犯罪,而不是构成犯罪后。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