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或者征用土地,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除非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
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非法转让其他形式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或者征用土地,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除非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首先,违反国家土地资源管理会计法规,是成立本罪的前提基础条件。根据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的《关于(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土地进行管理制度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中华优秀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问题以及发展有关企业行政政策法规中关于农村土地成本管理的规定。
第二,行为人非法批准取得、征用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征用土地。”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修改为: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赔偿。”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的公共利益。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征用基本农田、农田等基本农田批准权和征收补偿方案以外的各类土地。
最后,“情节严重”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没有情节严重的,不能认定本罪。
三、非法批准征用、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有权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
四、非法批准征用、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徇私枉法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且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主观上,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徇私”的犯罪动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情节严重”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没有情节严重的,不能认定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