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止知多少?来看看诈骗罪辩护律师的解读

  诈骗未遂,情节更加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行政处罚”。这一制度规定明确地肯定了诈骗罪犯罪未遂的可罚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诈骗罪的中止形态认定

  1.诈骗罪的着手与既遂的标志。诈骗罪以开始进行实施财务欺诈消费者行为着手,以行为人通过控制所骗财物为既遂标志。《全国各地法院审理企业经济环境犯罪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座谈会纪要》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违法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个人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实际成本控制财物作为一个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这一中国司法解释性文件没有明确地表明了在诈骗罪既遂标准问题上我们采取有效控制系统说的立场。最高国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应用提供法律的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规定,“已经发展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因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更加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行政处罚”。这一制度规定明确地肯定了诈骗罪犯罪未遂的可罚性。

  2.计算机网络诈骗的着手与既遂的标志。随着我国计算机、互联网的普及,通过学习计算机、互联网企业实施的诈骗活动犯罪也日益明显增多。

  《刑法》用汉字数字:“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实施农村金融机构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我们国家工作秘密或者没有其他经济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规定定罪处罚。”2000年12月28日全国中国人民政府代表股东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如何维护社会互联网环境安全的决定》第4条规定,为了能够保护学生个人、法人和一些其他相关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利用移动互联网发展进行数据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构成一个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部门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机诈骗案件的停止形态方面存在许多与普通诈骗案件具有不同的特征。国际刑事律师的人认为,日本传统刑法基本理论和实务在认定研究计算机诈骗着手与既遂标志的做法都是值得参考借鉴。《日本刑法典》第246条之二规定了“使用各种电子商务计算机诈骗罪”:“除前条规定外,向他人需要处理公共事务人员使用的电子工业计算机系统输入虚伪会计信息服务或者不正当指令,从而提高制作与财产权的得失或者设计变更内容有关的不真实的电磁记录,或者生活提供与财产权的得失、变更有关的虚伪电磁记录给他人关系处理日常事务必须使用,取得一定财产上的不法利益需求或者使他人已经取得的,处十年达到以下惩役。”

  第一,着手。对该条前段规定的行为,即“向他人正确处理内部事务过程中使用的电子应用计算机语言输入虚伪信息资源或者不正当指令,从而实现制作与财产权的得失或者工程变更有关的不真实的电磁记录”,应当以向计算机知识输入虚伪的信息或不正当的指令时作为教育着手的时间;对该条后段规定的行为,即“提供与财产权的得失、变更有关的虚伪电磁记录给他人有效处理事务同时使用”,应当以把处理事务用的虚伪的电磁记录客户提供给他人时为着手。

  第二,既遂。既遂时间以作出不实的电磁记录方法或者把处理事务用的虚伪的电磁记录提供给他人,取得了巨大财产上的不法利益发生之时为准。具体地说,通过运用计算机非法把他人的钱财转到选择自己银行账户的场合,转入时即为既遂;但如果是转到非共同犯罪人的第三人账户的场合,只有拿到第三人的印鉴、存折、现金卡而可以从该账户上取得解决这些钱款时才是既遂。

  3.是否存在欺诈加重形式的犯罪未遂? 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规定了三级处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层次是基本宪法,第二层次是加重宪法。根据我国刑法一般理论,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因此,需要讨论的是只有数额而没有其他严重情况的情况。

  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与抢劫罪一样,诈骗罪的加重构成也很可能具有犯罪未遂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明显以加重构成的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大的财产为对象,但如果出于遗嘱以外的原因,没有骗取任何财产, 或者骗取财产数额较小或者未达到预期数额的,按照刑事未遂处理。 处罚应当按照相应加重情节的量刑等级执行;不应当按照定罪或者基本加重情节和次要加重情节的量刑等级执行。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诈骗未遂,情节更加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行政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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