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是不是拥有履约的实践行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行为人有履约的才能,并踊跃付诸行径去执行,获得对方的预付款或货款等资金后踊跃用于出产谋划,则可认定拥有实际履行行为。如果具备履约能力而不去履行合同,采取诈骗手段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用所得财物偿还个人债务或消费挥霍,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则表明其不具有履行行为。
在法律实际中有如下几种行动性质的认定需求加以注重:
(1)行为人的守约给对方造成经济丧失被法院裁定连续执行或向对方做出补偿,仍窜匿、转移财产以回避执行, 应组成合同诈骗罪。
(2)行为人因欠别人债权无奈归还,为张罗资金诱使别人与之签订合同归还债权,当前次骗取的保证金、货款或预付款等款子偿还以前债权。此种行动并非实在的执行行动,而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解救手法,实质上仍为合同诈骗。
(3)行为人隐瞒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骗取对方财物之后,对于是否能够履约抱着流于放任的心理态度。
此种行为应分情况加以区别:如果行为人未履行合同且给相对人造成数额较大的损害,事后又推脱逃避违约责任,表明行为人没有实际履约的行为,应认定合同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履约,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将所得款项未用于履约,而是用于生产经营,那么在短期内返还财物的行为则为合同民事欺诈。
对骗取财物的措置。行为人关于非法占领别人财物的措置体式格局为:一是拒不返还,即行为人应用合同骗取别人财物有才能返还而拒不返还,集合表现于将所获得的财物用于花费浪费,或处置非法谋划举止、转移资金等拒不返还的行动,以及经由过程其余手法创造不克不及偿还财物的假象。
此种情况可认定非法占领财物。二是不克不及返还,并不是所有不能返还财物的行为都客观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容易客观结果归罪,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并考察行为人不能返还财物的原因而定。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是为实现履约,但因客观因素未能完全履行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说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予以挪用,从事与合同无关的其他营利性活动,获利后再归还财物,即使暂未归还,也不宜认定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内容。
没有执行合同的缘故缘由与过后的立场。行为人未履约是不是能够入罪,还要看因何原因不履约。订立合同的地方行为人有履约才能,但以后却未按期履约或不为履约踊跃制造前提,致使其终究未能执行合同。
事后又表现出窜匿且拒不返还财物,以及找种种来由不肯承担责任的态度,那么该行为可间接推定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与此相反,如果行为人积极地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但由于客观上不可预见的因素或行为人的过失致使合同未能如约履行,事后行为人又愿承担相关责任,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故我们在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无为目标”时,应用已知案件究竟的主观行动直接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无为目标。在确定踊跃判定因素的同时也要正确认定消极排除因素,对推定非法占有的多种因素全面考察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从而准确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内容。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