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进行干涉中国婚姻可以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发展问题,在表现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我国婚姻生活自由罪在刑法上规定为“告诉的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定,这样,当两个部分罪名在特定社会情况下企业发生重合关系时,应分不同学习情况及时予以研究分析:
(一)非法拘禁对他人婚姻自由的干预,如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害人亦未有通知司法机构,则被告人无须负上刑事责任。
由于该法规定了只处理投诉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重合时,不适宜按照一般的投诉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 如果当事人告知,应视为假想的共犯,与非法拘禁罪并列。
(二)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按照想象共谋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该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的受害者死亡,不得在被告知后处理。因此,这种情况应当用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来处理。
但是,该法第257条规定,非法拘留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死亡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更为重要,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不过,基于对前者的更严厉处理,以及本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立法精神,法定的“致人死亡”非法拘禁的刑罚可能会被轻视。
(三)凡以非法拘禁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知分别处理:一是当事人告知司法机关的,按想象竞合犯原则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不能用非法拘禁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来处理非法拘禁造成\"重伤\"的法定刑。
因为没有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网络暴力进行干涉中国婚姻可以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正确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故事情节发展作为一个加重企业构成,所以我们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问题干涉婚姻生活自由罪的基本信息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这些行为能力人在拘禁他人知识进行分析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这一过程中存在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