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巨额利息保持清醒!经济犯罪律师教你如何判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类犯罪,对构成数罪并罚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因存款人敲诈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的人员的身份和待遇

  在实践中,一些大额存款账户往往“搬家”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他们的存款尽快提高存款利率; 或提前支付部分利息或提供几辆汽车或房屋的使用权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那些业绩不佳或“港口”,必须遵守规定,以保持存款配额。对于这种情况,立法在处理方式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至少有三种选择:

  1.双方均定罪,且均定性为本罪,亦即双方可以构成一个共同进行非法企业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种经济犯罪的实质为有身份人实施本罪,因而对学习其中包括吸收存款人因其发展具有中国法定身份,应定性为主犯;而存款人因其无法定身份理应定性为从犯;

  2.存款方定性为受贿罪,吸收公众存款方因为被索贿而“行贿”无罪。

  3.双方均被定罪,但双方均被指定为共同犯罪者。也就是说,虽然双方仍然是共犯,但他们不是同一罪行的共犯,而是共同共犯中相对的罪犯(也称为相对共犯) ,他们是对方的犯罪对象。这种共同从犯的当事人所犯的罪行往往是不同的。例如,在这种犯罪情况下,收取存款的一方犯有单位非法向公众收取存款的罪行,而索取贿赂的一方犯有单位(个人)受贿罪。

  对此三种定性方式,我们认为按第三种方式,定性较为合理合法。因为:

  第一种方法与存款人的行为特征不一致,事实是存款人没有“帮助”收款者非法吸收存款。

  第二种方式,如果因为存款人索贿而不对非法收受金钱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理,也是违反刑法基本理论的。因为非法吸收存款的本质在于以“贿赂”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根据该法第389条的规定,因受到敲诈而被迫行贿的人,只有在“未获得不正当金钱利益”的条件下才不构成贿赂罪。相比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士为了取得存款,竞相“卖”国家法律; 敢于直接或变相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以取得大存款人的存款,这种“利息”是毫无道理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不能否认被“敲诈”。最好的情况下,他可以承认较轻的罪行。

  (二)以调换工作岗位、安排大额存款人子女就业等方式非法吸收存款的,定性和处理。

  目前存在一些商业银行发展往往以安排进行存款大户子女(主要指企业安排学生能够自己决定本单位存款人处的与位法定代表人、有关法律权利人士或直接掌管存款业务运作成本管理会计人员的子女)进银行服务工作等方法招揽存款;对子女教育已经就业者,有的需要吸收公众存款方则进一步以将其子女调入本行工作为一种招揽诱饵,等等。以此类研究方法招揽存款,当然也是属于“非法”吸收存款市场行为,但对此行为着否一概定性为非法吸收存款罪行为,尚有商榷余地。

  这是因为,本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不仅是中国非法吸收存款,而且须有较为系统严重的“扰乱经济金融行业秩序”的行为。上述这些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也扰乱了金融活动秩序,但与抬高或变相抬高国家政策利率的行为,以及与假冒享有明收存款权限的金融创新主体的行为来非法吸收存款者相比较,后二者对金融环境秩序的破坏显然具有更为重要直接和严重,因而将后二者之间设置为犯罪,对其科以刑罚方法来提高处罚理所当然。对于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提供就业能力等等生活方式来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尚需积累司法改革实践教学经验,再予解决。

  (三)对以“体外进行循环”方式以及非法以贷吸存行为的处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如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特征,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法定刑相对更重,因而对此行为,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酌定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并根据187条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四)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种罪行和非罪行之间的区别应基于以下三个因素:

  1.吸收的公众存款金额。

  如果企业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发展显著影响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 3条之规定,不构成一个犯罪。

  2.是否出于故意

  如果不是故意的,就不构成犯罪

  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市场利率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不能自已认为企业构成犯罪。

  (五)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

  1.侵权客体不同于犯罪客体

  前者的客体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犯罪客体是公共存款,后者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客体可以是任何财产。

  2.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主要包括用欺骗方法进行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还包括企业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研究方法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能够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六)本罪和擅自设立中国金融服务机构罪的区别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联系,一些未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同时非法吸收存款。 非法吸收存款也是由未经授权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的,有的未经授权首先设立金融机构,然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是非法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这两种犯罪。 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类犯罪,对构成数罪并罚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类犯罪,对构成数罪并罚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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