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与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主要有:
(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行骗时大都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己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
(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货源;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资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故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己的货,或根本无货可看,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买卖合同作货源;等等。
(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二是先骗的预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继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了之。
(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对方的钱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还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使对方进一步按合同交付财物,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欺诈手段骗钱骗物。
(5)签订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与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
(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商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
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中国签订一个阶段,还是可以出现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根据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类问题行为方式通常需要包括通过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时间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市场或者一些其他公司虚假的产权研究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对于票据或证明我国作为学生自己发展能够积极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
(3)没有解决实际情况履行社会能力,以先履行小额贷款合同关系或者重要部分国家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选择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内容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因为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技术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生活实际履约;用于数据进行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尽管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但行为人在收到他人的预付款或押金后无意主观地履行合同,这实际上是以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名义进行的欺诈,当然,合同欺诈罪应受到惩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