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打击报复证人罪中的“证人”?刑事犯罪律师为您详细分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举行袭击报仇的行为。本罪针对的对象必须是证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懂得这里的“证人”,须注重以下几点:

  1.这里的“证人”,是指诉讼案件中的证人,而非对其余某种非诉讼事务供应证据的证人。“我国刑法既然把袭击报仇证人罪规定在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碍法律罪中,这说明本罪的同类客体是法律构造的失常诉讼举止。袭击报仇非诉讼案件中的证人,因为案件未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不可能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所以不能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2.这里的“证人”,不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关于这里的“证人”,有人觉得,仅仅指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也有人觉得,应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在内的证人。刑事律师觉得,其一,《刑法》对作为本罪工具的“证人”的局限未明确规定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于是,对这里的“证人”局限的懂得,宜穷尽其种种大概,把种种诉讼中的证人都包括在内。其二,从科罚当罚性的角度看,不论行为人对何种诉讼中的证人举行袭击报仇,其行动都市紧张妨碍法律构造失常的诉讼举止,紧张侵占证人的正当权利,于是均拥有科罚当罚性。其三,保持第一种观念无益于对民事、行政诉讼中证人的正当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国家司法作用在上述领域的发挥。对刑法的解释应当坚持实际性,“刑法学理解释所蕴含的理论必须紧贴现实生活,密系时代脉搏,远离司法实际的空洞刑法理论是毫无作用和生命力的”。因此,本罪中的证人,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所有证人。

  3.出于报仇证人而对证人的财产举行破坏的行动是否构本钱罪的问题。对此,绝大多数人持确定立场,但也有少数人觉得,袭击报仇的工具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假如对证人的财产举行报仇的,则不应按袭击报仇证人罪论处。刑事律师觉得,本罪袭击报仇的工具简直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但对证人袭击报仇的行动既可以经由过程加害其人身进行,当然也可以通过毁坏其财产进行。当行为人出于报复证人的目的对证人的财产进行毁坏时,可同时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可以看出,两罪法定最高刑都是7年有期徒刑,而打击报复证人罪法定最低刑要比故意毁坏财物罪高,鉴于行为人的目的是报复证人,这种情形应按打击报复证人罪论处。

  4.对于为了报仇证人而对证人的亲朋举行加害的行动是否组成袭击报仇证人罪的问题。对此,一种主义觉得,证人的亲朋不是本罪的工具,然而经由过程加害证人近亲属的方式来报复证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精神,可以构成本罪。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本罪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如果对证人的亲友进行报复的,则不应按打击报复证人罪论处。

  在此问题上,有人指出,理想生活是庞杂的,普通的证人都有亲友老友,经由过程对证人的亲友老友的加害给证人施加的负面影响每每不亚于对质人自己的袭击报仇,假如《刑法》只维护证人小我私家的平安,那么一方面证人大概因担心其亲朋好友的安全而不愿作证,从而使《刑法》维护正常的作证秩序的立法意旨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也无异于给了打击报复者一个暗示,即可以通过对证人的亲朋好友的打击报复来规避法律并同样达到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前一种观点也是有道理的。

  对此问题,刑事律师觉得,从《刑法》划定的角度看,本罪的工具只能是证人,而不包括证人的亲友老友,但经由过程加害证人的亲友老友的体式格局来报仇证人的,其报仇的终究工具仍是证人,换言之,此情况下证人的亲友好友并不是报复的对象,而证人才是报复的对象。这样解释,本质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当然,如果对证人的亲朋好友进行加害,其报复的最终目标不是针对证人的,则不应按打击报复证人罪论处。

  5.本罪中的“证人”是不是与诉讼法相关条文中划定的“证人”的寄义相一致?对此,法律实践中存有两种分歧的观念。一是肯定说。觉得本罪中的“证人”与诉讼法相关条文中划定的“证人”寄义完整沟通,即证人是知道案情并拥有鉴识黑白和精确抒发才能的,差别在于被害人、被告人、鉴定人等其余诉讼参与人的一类诉讼参与人。二是不是定说。觉得关于“证人”不克不及作字面懂得,不克不及拘泥于诉讼法对证人的解说,而应作扩充说明。详细地说,这里的证人应当是所有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并就自己了解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人以及鉴定人、勘验人,而不仅仅是向司法机关提供书面或口头证言的人。并且认为只有对“证人”作这样广义的解释,才能有效地遏制那些对被害人、原告、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打击报复证人虽然会侵害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的侵害是通过对证人其他方面的权利的侵害而产生的,从直接客体的角度讲,对这种权利的侵害不具有直接性而仅仅具有间接性,故而,将其作为直接客体是不合适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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