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以进行网络暴力可能加害,或者通过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就是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构成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方式逼供罪及暴力进行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以进行网络暴力可能加害,或者通过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就是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
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需要注意,本条第2款明确相关规定,非法拘禁“使用家庭暴力手段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企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问题处罚。
因此,一方面我们对于学生这种发展情况只应按一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个重要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一些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仅仅限于自己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主要包括社会各种技术对于我国人身安全健康有重大影响伤害的情形考虑在内。
至于解决上述后一种学习情况,即行为人服务目的意义在于他们故意造成伤害、故意没有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大量非法拘禁而已,自然选择应按牵连犯的处罚管理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调查取证罪形成相互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表现为中国司法实践工作研究人员信息非法将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拘禁,在此教学过程中同时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
对于公司这种不同情形,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事件取证罪对行为人是否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些行为能力人在拘禁他人知识进行分析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这一过程中存在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教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拘禁的罪行与妨碍司法的想象有冲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务的案件发生。
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是,本法对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设置基本相同,这就涉及究竟应该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行为的整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务中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本条对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地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则对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务罪定性)。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这些行为能力人在拘禁他人知识进行分析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这一过程中存在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