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房屋等物品的交易成本价格有多种,如市场价、优惠价、成本价和评估价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同时,在市场发展经济社会条件下,房地产商等商品生产经营者有自主学习定价权,市场需求价格受市场供求之间关系的影响,具有中国一定文化程度的不确定性,价格波动风险较大。对于我国房屋等商品,成本价和市场价相差悬殊。若以成本价或者象征性价格为标准,则行为人利用技术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所得的不法利益与实际获利能力差距存在很大,相当重要一部分受贿行为将得不到依法追究。
相比之下,市场竞争价格方面更具合理性,也更具包容性。市场消费价格波动产生较大的,可以选择通过自己专业教育机构对一个没有特定活动时间点(交易时不动产所在地)的物品价格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得出这样一个研究相对比较确定、合理的价格,故《办理受贿案件适用不同意见》第1条中规定了“受贿数额按照相关交易时当地旅游市场营销价格与实际需要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这就为以“市场价格”作为学生认定受贿数额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
《关于适用于处理贿赂案件的意见》第一条三款均为“市场价格”。只有具体表述不同: 即第1款中的“价格大大低于市场”和“价格大大高于市场”的表述;第2款中的“当地市场价格”的表述;第3款中的表述是“前款所列的市场价格包括货物经营者事先确定的不特定于特定人群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这三条规定的内容,“市场价格”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格保证部门应在市场规律自然调整形成的合理价格波动范围内,按照交易发生时点确定的价格。 二是在市场规律自然调节形成的合理价格波动幅度的基础上,商品经营者自主制定低于该幅度的优惠交易价格,供公众参考。 但在司法实践中,市场价格的定义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新商品房销售方针对不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也应作为确定“市场价格”的依据之一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支付价格是否符合“明显低于”的要求。以“最低优惠价格”作为定性与定量的基点,不仅能够避免控辩双方对于市场价格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合理的技术性争论,而且充分考虑了新商品房交易价格的实际操作惯例,不会引发受贿犯罪打击面失控问题。
但是,由于新商品房折扣极不规范,最低优惠价格具有随意性,需要为以最低优惠价格认定市场价格的规则设定限制条件:
(1)查实交易时销售方内部最低优惠价格具有明文规定的;
(2)虽然销售方没有内部明文规定,但查证公司经办人员口头陈述的最低优惠价格,同时查实同期、同质、同地段新建商品房的“最低优惠价格”能够对证言进行补强的。不符合上述限制条件,不能根据《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1条第3款直接将“最低优惠价格”确定为“市场价格”。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利益也划分在金钱、财产和财产利益的范围内,不能局限于本条所列的贿赂形式,也不能无限期地扩大贿赂形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