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有些人因为难以解决婚姻问题,要求别人在其他地方介绍一个人给他,有些人想领养孩子,要求别人介绍别人愿意领养的孩子,事后给介绍人一定的金钱或财产作为感谢,并不是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该罪与买卖被绑架妇女和儿童罪的区别如下:
1.主观要件不同
主观上,犯罪行为人必须知道受贿者正在或可能被贩运。另一方面,介绍婚姻和收养子女以支付财产的行为人不能主观知道受贿者是或可能是被绑架和出售的妇女或儿童,否则,该行为的性质不再是介绍婚姻和收养子女以支付财产。
行为人对待付财产性质的主观认识也是不同的,如买卖妇女和儿童,买受人就是自己所付的受贿人。在介绍婚姻、收养子女以支付财产的情况下,肇事者认为自己是在支付报酬。
2.接受财物的人不同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接受自己财物管理的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进行分子,如接受他人财物的人学习行为主义性质问题不是拐卖妇女、儿童,则给付财物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不是通过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介绍中国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方式接受财物的人认为一般来说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知识分子。说“一般我们不是”是因特殊教育情况下学生接受财物者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分子,但给付财物人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妇女和儿童来自不同的来源。
收买被拐卖妇女发展儿童罪中妇女、儿童生活来源是被拐卖、收买而来的。而介绍自己婚姻、收养儿童进行给付财务管理行为,妇女的来源是妇女本人通过自愿外嫁,儿童主要来源于学生父母或其他一些监护人的送养。
4.财物的数额进行不同
购买被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财产是要购买的人的价值,其数额取决于妇女和儿童本身的质量、供需关系的变化和双方之间的谈判。
给予介绍结婚或领养子女的人的金钱和财产数额通常少于介绍结婚或领养子女的人的金钱和财产数额。此外,财产的客体不仅仅是介绍人,还包括妇女和儿童的亲属。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介绍自己婚姻、收养儿童进行给付财务管理行为,妇女的来源是妇女本人通过自愿外嫁,儿童主要来源于学生父母或其他一些监护人的送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