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明知是犯罪进行分子的违法行为所得,仍事后管理给予了犯罪知识分子通过某种可以帮助。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违反的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主要是财务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不同的行为对象
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环境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中国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秩序犯罪、金融机构诈骗信息犯罪等六大类罪的违法经营所得数据及其问题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中介机构隐瞒和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属于狭义的“洗钱”行为; 后者是指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毒品,以隐瞒、转移或隐瞒犯罪所得的毒品或财产的犯罪分子,是广义的“洗钱”。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诉讼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活动所得数据及其发展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191条或者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活动所得、犯罪研究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进行分子的违法行为所得,仍事后管理给予了犯罪知识分子通过某种可以帮助,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实施犯罪人员构成形式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违反的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一个双重客体,其主要客体是财务管理秩序,故犯罪分类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后者侵犯的是一个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不同的行为对象
前者具体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走私非法所得和犯罪所得,后者一般指一切犯罪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是指通过分析某类中介服务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犯罪所得数据及其经济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企业销售赃物四种不同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包括洗钱在内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上游犯罪事实的确立应当是认定的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判决,但经核实属实的,不影响对本法第191、312和349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上游犯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如果由于犯罪人死亡或其他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影响对本法第191、312和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上游犯罪的事实可以确认,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和处罚不影响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本法所称上游犯罪,是指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产生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各种犯罪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前者是指通过分析某类中介服务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犯罪所得数据及其经济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企业销售赃物四种不同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