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罪,只规定了假冒商标罪。为适应惩治和预防商标犯罪的需要,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商标法》。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制造、销售商标罪的概念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生产制造、销售人员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进行标识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罪,只规定了假冒商标罪。为适应惩治和预防商标犯罪的需要,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的,包括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可以并处罚款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立法机关首次将非法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定为犯罪,但由于本条规定的附属刑法规范的性质和当时立法技术的局限性,这种行为没有分别确立犯罪和法定刑。 而假冒伪劣商标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则是定罪处罚。
1985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对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个人,应以假冒商标罪论处。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直接定罪量刑。自此,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关的犯罪行为通过司法解释得以确立。①此类行为的犯罪已被认定为假冒商标罪,法定刑自然按照假冒商标罪的量刑标准确定。这种立法方式虽然扩大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但是,这种立法方式扩大了假冒商标罪中对商标的解释,扩大解释的基本原则不能超出通常意义上的文字,超出了1979年刑法假冒商标罪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语义范围。
为此,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同日颁布的《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或者擅自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本条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将这种行为定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 \"擅自伪造、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该罪在我国刑法中已经正式确立,与假冒商标罪相分离,具有独立的起诉权和法定刑。 然而,关于收费的确定仍存在争议。
1997年,全国人大对1979年刑法进行全面修改时,立法机关基本采纳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内容,但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改为“情节严重”,设立了独立的法定刑,并增设了管制刑,使其罪名和法定刑最终成为现行的。根据1997年《刑法》第215条,最高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认定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2月11日第9号)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从而结束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这一问题的争论,统一了认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或者擅自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