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主体有哪些?刑事犯罪律师为您盘点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所谓依法履行职责,是指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法的规定,如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或者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如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

  对于企业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会计工作人员、统计管理人员有权利能力也有义务依法可以进行有效抵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主要是指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信息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数据报表和其他公司会计研究资料;利用网络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环境会计教学资料偷税或者损害我们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发展利益;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对违反国家没有统一的财政政策制度、财务控制制度法律规定的收支不向上级部门主管单位内部行政组织领导中国提出书面报告;等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主要是指虚报、瞒报统计学习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拒报统计资料;等等。

  为保证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各地、部门、单位的行政领导指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确保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报复会计人员;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的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正确的统计资料;有权在统计调查中揭露和报告违反国家法律、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组织的领导人依法履行职责,抵制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和统计法的报复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对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身心折磨和迫害,也可以进行经济制裁和政治迫害。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时,通常是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但是,刑法第255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利用职权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有的领导不利用他的职权,对有关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也应认定为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本罪是加重犯,必须加重才能构成犯罪。

  构成本罪除了我们需要学生具备中国四大要件之外,还需要企业具备“情节恶劣”,即构成本罪需要进行一定的情节。作为一个情节犯,不具有未遂的情形,也就是说,这种以情节可以作为主要构成要件的犯罪问题没有经济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分。

  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领导集体、他人不构成本罪。由于刑法没有限制公司和企业的性质,这里的公司和企业既包括国有公司也包括非国有公司,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单位领导不仅是指行政领导,还包括业务经理,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我们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即必须是明知企业会计、统计工作人员是依法履行社会职责而仍然可以予以打击报复。此外,构成本罪还要求行为人是否具有一定打击报复的目的,如果一个没有打击报复的目的,则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不断发生的因领导人处理技术问题的方法比较简单、粗暴,领导管理水平质量不高,思想研究方法主观片面,对事实之间没有查清等原因,造成对环境会计、统计分析人员信息处理方式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害的,属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相关人员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工作人员需要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政治权利,又侵犯了我们国家企业会计、统计数据管理控制制度。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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