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进行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企业资产价值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文化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公司组织结构及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社会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影响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概念
出具证明文件进行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企业资产价值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文化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公司组织结构及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社会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影响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出具文件实质忠实罪的由来
中国1979年的刑法是在经济不发达的时候制定的。当时公司制度还没有实行,中介机构也还没有建立。提供证明文件的犯罪行为极为罕见。但从1980年开始,公司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90年代颁布了《公司法》。中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以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制定本条例。公司制度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要求中介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鉴定、服务和监督职能。
他们的活动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作为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如实提供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以便其他有关部门或人员据此作出正确决策。就公司而言,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活动与公司的设立、经营、解散密不可分。
但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不仅背离了中介组织活动的公正性,还会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如设立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破坏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阻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因此,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六条规定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1997年刑法肯定了这一规定的优点,并在第22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将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规定为犯罪,为更加全面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奠定了法律基础,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2月11日第9号)规定了“中介组织的人员出具实质上不真实的文件”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若干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3月15日〔2002〕7号)正式将其界定为中介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虚假记载罪,同时取消了中介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虚假记载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破坏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阻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