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对象。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观点及其构成
瞒哄境外取款罪,是指国度事情职员对自己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1.客体要件
瞒哄境外取款罪侵占的客体是庞杂客体,即国度的廉政轨制和国度的外汇治理轨制。我国宪法明确划定,统统国度构造和国度事情职员必须起劲为国民办事。是以,国度事情职员应当是遵纪遵法、清廉营私的榜样。国度事情职员在境外的取款,应该按照国家划定申报。某些国度事情职员置宪法和法律规定于掉臂,在涉外公务举止中,不吝侵害国度的好处,以权谋私,举行钱权生意业务,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在国内外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的赃款存入境外,隐瞒不报,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使国家损失了这部分应得的外汇收入。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存款”。
所谓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存入金融机构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等。因此,这里讲的“存款”,是指外汇,而不是指人民币,因为人民币不能在外国自由兑换。存款的来源,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瞒哄境外取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国度事情职员在境外按照国家划定应该申报而瞒哄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国家划定申报在境外的取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便国家对其在境外的收入进行监督。因此,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则不构成犯罪。
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国民检察院宣布执行的《对于国民检察院间接受理备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主体要件
瞒哄境外取款罪的主体是非法主体,即只能由国度事情职员组成。非国度事情职员的普通国民,没有特定的申报财产责任,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所以,即使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境外存有巨款,因其没有申报的义务,均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4.主观要件
瞒哄境外取款罪在客观上是有意,即行为人明知本人的境外取款应该申报而有意瞒哄不报。瞒哄境外取款罪是有意犯法,这类有意体现为先有在境外取款的行为,而且明知国度的申报划定,而后故意隐瞒拒不申报。不是出于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规定不明知,在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没有申报的,或者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未及时申报的,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收入,有的是出于对国家的不信任,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成立。
(二)处罚
依据本条第2款的划定,犯瞒哄境外取款罪的,处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地点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瞒哄境外取款罪的主体是非法主体,即只能由国度事情职员组成。非国度事情职员的普通国民,没有特定的申报财产责任,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