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公款使用权,侵害对象主要是一般公款,包括其他公款和特定财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1.违法行为的具体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公款使用权,侵害对象主要是一般公款,包括其他公款和特定财产。挪用特定货币财产罪侵犯了国家财政管理中特定货币财产的七项特殊制度,侵害对象仅限于特定货币财产。
2.客观表现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为个人用途的行为,挪用专项资金和财产罪表现为挪用专项资金和财产为其他公共事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不同的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会计人员或有权调配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因素方面进行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提高个人信息使用情况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一个单位另行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罪,应当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一)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我国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后,行为人通过虚开发票结账或销毁相关账户等方式,使挪用公款难以反映在本单位财务账户中,且未归还挪用公款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用单位,使其占用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不退还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四)有证据可以证明犯罪行为人有能力进行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企业挪用的公款消费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问题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违法活动一般是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命令、规章的活动,不论违法活动是否已经完成,只要犯罪人利用挪用公款从事违法活动,即被视为非法挪用公款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