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或付款凭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法客体是国度的发票治理机制。本罪的犯法对象是发票,既包括增值税公用发票,也包括增值税公用发票以外的一般发票。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或付款凭证。
本法第209条明确划定了非法创造和购置、发售非法创造的发票的犯法行动及应受的罚责。在非法创造、发售非法创造的发票罪中,行为人大概既实行了非法创造的行动,又实行了发售行动,也大概只实行了非法创造行动,而不发售,而是无偿赠予别人供别人应用,也大概只实行非法创造行动,而没有介入非法发售举止。对这些分歧的情形,大概涌现三个罪名抉择合用:非法创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该法条对可能处于连续犯罪状态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进行界定。然而,由于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收集的实际情况,极可能出现认定非法制造发票罪证据不足,而非法制造的发票尚未出售或部分出售的状况,若仅以未遂犯罪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则显失公允,为保证依法、合理地打击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应对“持有、使用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立法。《刑法修正案(八)》在本条专门规定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增设“持有捏造的发票罪”的理由是:起首,该行动是侵害了国度的首要经济好处给国度首要经济好处造成严重损害的经济伤害行动,达到了至关紧张水平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必须遏制的,而且实行该种犯法行动的犯法嫌疑人以贪利性为目标,其客观义务达到了应受科罚惩罚的目的,对该行为不经国家刑罚予以惩处,就不足以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其次,本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指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对某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必须做到罪名的明确(包括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和应受向罪责的明确)。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捏造的发票而持有,数目较大的行动。持有,不但仅指行为人随身照顾有捏造的发票,并且包括行为人本人在家中、案发处保管有捏造发票等行动。即但凡行为人将捏造的发票置于本人实际上的支配之下的,无论其是否实际上持有伪造的发票,均可认定为持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行为犯,有持有行为的,即为犯罪既遂。
持有捏造的发票,唯独“数目较大”的,才组成犯法。《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划定(二)的增补划定》第3条,明知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请求公司挂号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跨越法定出资时日,实缴注册资源缺乏法定注册资源最低限额,无限义务公司复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无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跨越法定出资时日,实缴注册资源达到法定注册资源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源,无限义务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无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许其余债权人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规范,但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源受过行政惩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源的;
(2)向公司挂号主管职员行贿的;
(3)为举行违法举止而注册的。
5.其余前因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法主体为普通主体。达到刑事义务岁数并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由有意组成,即明知是捏造的发票而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持有,不但仅指行为人随身照顾有捏造的发票,并且包括行为人本人在家中、案发处保管有捏造发票等行动。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