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国度进口退税治理轨制和国度财产权。进口退税轨制,是指国度为了表现税收鼓动勉励进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钱进入国际市场,以进步进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合作才能,依法对在海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物(除国度明确划定不予退税的产物外),在其进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轨制。它是我国特定税收政策的产品。
在1985岁首年月,国务院对我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举行庞大调解,抉择从1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谋划外贸营业的企业、奇迹单元的进口产物周全实施退税政策,以加强其进口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合作才能,支撑进口创汇,同时还公布了《进口产物退税审批治理设施》等相应的法例,自此,进口退税成为我国税收畛域中一广泛而又怪异的举止。
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1991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采用以假报进口等诈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因此退税为条件的。我国今朝退税有两种基础方式,一种是普通的退税;另一种是进口退税。普通的退税是指因为税务构造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谬误,或许国度税收政策调解等,造成多征或误征税收,而按划定把多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根据划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红和根据税收治理轨制划定同意的减免税的退税。这类退税属于失常的退税,假如行为人以诈骗、瞒哄等手法骗取这类退税的,属于普通的骗税。
因为税务构造依据原纳税凭据可以或许对一般的退税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一般的骗税只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口,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1.行为人采取了假报进口等诈骗手段
依据法律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
(1)沟通有进口经营权企业,非法猎取进口单证、代办署理进口营业。在这一环节中,犯法份子平日自动找到无关外贸企业,以给“背工”等种种前提为钓饵,提出代为构造海内“货源”、代办署理追寻外商客户和代办署理进口报关等项营业。在外贸企业作出许诺后,犯法份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法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
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业务。
(2)勾通海内造孽出产、贩卖企业,非法猎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法份子平日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行贿企业事情职员和“优惠”的开票价钱(普通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较)等手法,获得这些造孽企业开出的没有实践商品购销举止的虚伪增值税公用发票。
开票的货名一般为一些没有外贸进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的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沟通境内外造孽贩子与外贸企业非法结汇,从中猎取非法好处。由银行出具的进口收汇单,是标记外贸企业实现商品进口的首要凭据,因而是犯法份子在实行其一系列骗取进口退税犯法行动中必须实现的一个步调,也是犯法份子实践猎取非法好处的关头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法份子平日与境内外造孽贩子相勾结,以向海内投资需求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举行非法调汇;偶然犯法份子则经由过程种种手法,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
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旦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4)采用贿赂或诈骗手法,非法猎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色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犯法分子平日接纳的手法大要有四种:
(1)在《进口货色报关单(进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捏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拟货色已报关进口的究竟;
(2)行贿海关事情职员,以少报多、以冒充真或在底子没有货色进口的情况下,在《进口货色报关单(进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拟货色已报关进口的究竟;
(3)应用海关港口把关查抄不严的缝隙,以冒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进口货色报关单(进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瞒哄无货进口的究竟本相;
(4)购置大量货色或租用别人货色通关报验,而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
特别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入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种人通常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出产或许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
假如不是对其所出产或许谋划的商品假报进口,而是经由过程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为诈骗罪。
3.骗税行动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
假如不是处置进口营业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假冒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本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
4.骗取国度进口退税款必须“数额较大”
依据《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划定(二)》的划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普通主体,凡达到刑事义务岁数且具有刑事义务才能的自然人均能够本钱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元亦能够本钱罪,单元主如果拥有进口经营权的单元。由于进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度为了鼓动勉励产物进口而赋予的财政性赞助,不具有进口经营权的单元不可能享用这类优惠。依据现行税法的划定,我国享有进口退税权的单元有三种:
(1)享有自力对外进口经营权的中心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委托出口企业。
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为间接有意,而且拥有骗取进口退税的目标。因为进口企业事情职员的失误,或许产物进口当前因为品质等缘故缘由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构造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法有意,是以不能以骗取出口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因为进口企业事情职员的失误,或许产物进口当前因为品质等缘故缘由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构造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法有意,是以不能以骗取出口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