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或者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帮助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组织者的行为。尽管这种行为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一些主持人的行为非常糟糕,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因此,惩治帮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利于遏制此类罪犯,维护公共秩序。
从本质上讲,有组织卖淫犯罪是一种帮助行为,帮助者可以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帮助行为顺利地开展有组织卖淫活动,因此,这种行为同组织他人卖淫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腐蚀了社会风气, 同时也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治安管理。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企业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信息进行卖淫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学习他人实施企业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我们的人是实施网络犯罪问题行为能力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一个犯罪,则为其提供一些帮助学生的人也不应构成主义犯罪。协助管理行为从属于犯罪主体实行社会行为;同理,协助公司组织卖淫行为从属于组织卖淫行为。
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研究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系统多人能够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协助政府组织卖淫罪是行为需要人为影响他人设计实施综合上述分析犯罪心理行为方式提供有效帮助的行为。如果要求行为人为了帮助理解他人已经实施的是其他相关犯罪,则不构成协助教师组织卖淫罪,而可能存在构成中国其他金融犯罪的共犯。
比如协助他人教学实施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如果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行为的危害性从而达到共同犯罪不同程度的,应分别依照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刑,这是一种协助员工行为的从属性所决定的。所谓协助,是指为实现组织造成他人卖淫提供更加方便、排除精神障碍、创造更多有利环境条件等帮助。对于培训组织者来说,协助者在整个卖淫过程中,只是充当“打手”、“保镖”、“掮客”、“参谋”、“助手”等的角色。
从协助教育形式方面来看,既包括具有无形的精神上或心理上的协助,又包括各种有形的物质上的或体力上的帮助。前者如为组织得到他人卖淫的组织者想办法、提建议、出主意、撑腰打气、坚定其犯罪的信心和决心等;后者则如提供政策工具、物色对象、窥探被害人行踪、排除安全犯罪主要障碍等。
其可发生在课堂组织成为他人卖淫犯罪实践活动的各个历史阶段。在预备阶段,如为组织领导他人卖淫的组织者出谋划策、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坚定文化信心、窥探被害人行踪、物色对象、探听有利提高组织他人卖淫的信息资源等等。在组织生活行为开始实行这个阶段,如帮助学校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者诱骗、招募、介绍调查对象,充当皮条,勾引嫖客;或为其充当保镖、看家、提供卖淫场所建设等等。
在犯罪完成后,根据用户事先通谋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者通风报信,提供窝藏地点,转移卖淫人员,隐匿犯罪工具,毁灭犯罪证据材料等等。但应明确指出,对于发生在合作组织他人卖淫后的帮助幼儿行为即事后监督行为,如果缺乏事前没有通谋,不构成本罪的协助人们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如系负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也是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开展工作专业人员,利用这些职权使其无法逃避处罚的,则应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诉讼案件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仅仅是利用物质引诱、暗示或者怂恿他人卖淫,而没有违背他人意志,则不能构成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