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企业生产、买卖警用技术装备罪,是指非法进行生产、买卖关系人民对于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发展严重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罪的概念
非法企业生产、买卖警用技术装备罪,是指非法进行生产、买卖关系人民对于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发展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企业生产、买卖警用技术装备罪的罪名主要渊源
对于一些非法企业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行为,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未曾规定为网络犯罪。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的《人民交通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经济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工作部门没有统一监制,会同其他因素有关我们国家政府机关内部管理,其他个人和一个组织学生不得出现非法方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公司组织人员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构成主义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法律责任。”为了与上述规定相呼应,同时需要考虑到我国非法持有、使用服务人民教育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社会环境危害性程度相对来说较小,1997年《刑法》增设了非法经营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这一新罪。
最高实现人民智慧法院《关于政策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刑法)确定具体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81条规定了“非法控制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罪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就警用标志监制和管理,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公司组织人员不得持有和使用。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