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在客观方面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犯罪行为
(一)聚众攻击国家机关;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什么意思?有学者认为,所谓冲击,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强行闯入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冲击国家机关;切断国家机关的电源、水源和电话线;堵塞通道,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入;侵占国家机关办公室、会议室,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国家机关公共财产和文件、资料的;强行侵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拒不退出的;等一下。有学者认为,在本罪中,冲击是一种强烈的、猛烈的或暴力的扰乱行为。因为从词义上看,“撞击”有“撞击物体”或“冲撞”的意思,与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使用的“扰乱”一词不同。“扰乱”的意思是“扰乱,引起混乱或不安”。因此,冲击是一种比扰动更激烈的暴力行为。而且,从《刑法》第290条第2款使用了“冲击”一词而非“扰乱”,并对冲击行为构成的犯罪规定了比前款中扰乱更重的法定刑,也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这两个词的含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同的。因此,根据其含义解释本罪中“影响”的含义是符合立法初衷的。应该说,后一种观点从内涵上说明了本罪\"影响\"行为的特征,更为精确和具体,因而更为可取。
(二)致使国家机关管理工作人员无法进行
所谓国家机关工作失灵,包括国家机关正常工作完全瘫痪和停止,也包括国家机关正常工作接近瘫痪但尚未完全瘫痪和停止,或受到严重干扰而无法达到正常工作状态。
(三)造成重大损失的;
所谓严重损失,既包括有形的物质利益,也包括无形的政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
(1)妨碍国家机关的重要公务活动;
(2)国家机关无法从事职能活动;
(3)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不良影响的;等一下。
二、聚众冲击我们国家政府机关罪的主体
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典》,这一罪行只惩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三、聚众冲击我们国家政府机关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仍进行冲击。过失不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冲击是一种比扰动更激烈的暴力行为。而且,从《刑法》第290条第2款使用了“冲击”一词而非“扰乱”,并对冲击行为构成的犯罪规定了比前款中扰乱更重的法定刑。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