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念只是说本罪由有意组成,但对有意的详细方式未予言明;也有观念明确指出本罪的罪行方式是间接有意。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本罪的罪行方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关于本罪的罪行方式,学界同等觉得本罪只能由有意组成,差错不克不及构本钱罪。然而,关于直接有意是否构本钱罪,未见学者接头。有观念只是说本罪由有意组成,但对有意的详细方式未予言明;也有观念明确指出本罪的罪行方式是间接有意。
刑事律师觉得,鉴于本罪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报复”,因而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证人而打击报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暴力行为,但不是因为证人作证而是行为人与以前作证的人之间有尚未清结的债务纠纷或者其他过节,或者误将证人作为一般的打击对象实施侵害的不构成本罪”。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是希望对作出对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的他人不利的证言的证人予以报复的结果发生。
(二)精确认定犯罪动机
行为人实行本罪大概基于种种念头,如出于宣泄私愤、哥们儿义气、取得财帛等,但念头如何只是量刑时思量的情节,对案件的定性不发生影响。有人觉得,行为人实行本罪是“出于报仇的念头”。刑事律师认为,“报复”应当是本罪的目的,驱使行为人实施报复行为的动因才是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切不可将本罪的目的与动机混为一谈。
认定本罪的主体,需求注重如下几点:
其一,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普通主体,但凡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义务才能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二,本罪的主体既可所以国度事情职员,又可所以一般国民。法律实践中,多为诉讼案件一方的当事人及其亲朋,或许其余与案件有利弊关系的人,但对此不克不及绝对化。比如,有人认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是与证人作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雇用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人说”就犯了绝对化的错误。
其三,单元不是本罪的主体。单元担任工资本单位的好处亲身或许指派他人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只能对相关的自然人以本罪论处,不得对单位定罪处罚。
其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袭击报仇证人,从而触犯《刑法》第17条第2款划定的,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划定追查行为人的刑事义务,但其行动不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打击报复证人虽然会侵害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的侵害是通过对证人其他方面的权利的侵害而产生的,从直接客体的角度讲,对这种权利的侵害不具有直接性而仅仅具有间接性,故而,将其作为直接客体是不合适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