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律师:打击报复证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虽有暴力行为,但不是因为证人作证而是行为人与以前作证的人之间有尚未清结的债务纠纷或者其他过节,或者误将证人作为一般的打击对象实施侵害的不构成本罪”。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是希望对作出对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的他人不利的证言的证人予以报复的结果发生。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袭击报仇证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对于袭击报仇证人罪的基础组成并未设定情节要件,于是,本罪应当是行为犯,只需行为人实行了袭击报仇证人的行动,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立法者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从严惩处的立法意图。”

  二、对“情节显著细微伤害不大的”袭击报复证人行为不可立案

  本罪虽为行为犯,然而,假如行为人的行动吻合《刑法》第13条“但书”划定的“情节显著细微伤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法”情形的,则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定罪处罚。

  三、袭击报仇证人罪的备案追诉规范以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报复证人的目的为必要

  行为人并不是出于报仇的用意,而是因为客观意识单方面,觉得证人所作证言违背事实,因而在与证人的争执中行为态度有些粗暴,此种情况不能按犯罪处理,因为其不符合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目的要件。

  鉴于本罪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报复”,因而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证人而打击报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暴力行为,但不是因为证人作证而是行为人与以前作证的人之间有尚未清结的债务纠纷或者其他过节,或者误将证人作为一般的打击对象实施侵害的不构成本罪”。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是希望对作出对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的他人不利的证言的证人予以报复的结果发生。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打击报复证人虽然会侵害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的侵害是通过对证人其他方面的权利的侵害而产生的,从直接客体的角度讲,对这种权利的侵害不具有直接性而仅仅具有间接性,故而,将其作为直接客体是不合适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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