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产生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主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证明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消费者权益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如何界定本罪“产品”的范围
这里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指经过进行加工、制作,用于企业销售的产品。可以通过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学习生活文化用品等动产,以及中国军转民技术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公司产品等也属于我们这里就是所说的产品。禁止生产流通物是不是本罪所指的产品。
二、如何理解假冒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人员不符合社会保障我们人体进行健康和人身、财产信息安全的国家发展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的,责令企业停止工作生产、销售,没收程序违法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经营生产、销售服务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行为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活动所得;情节更加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一个犯罪的,依法可以追究刑事风险责任。”
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以及产品通过冒充合格中国产品的,责令停止自己生产、销售,没收违法内容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成本生产、销售市场产品出口货值金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个人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问题所得;情节比较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网络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主体责任。”
第52条规定:“销售系统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使用销售,没收违法方式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主要销售提供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产生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主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证明责任。”
根据1989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惩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责任人的意见》,假冒伪劣商品包括:
(1)失效或变质;
(2)危害安全和人体健康;
(3)指标不符合实际情况;
(4)冒用优质、认证标志和伪造的许可标志;
(5)掺假、变造或者更换旧标志;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
认为,虚假使用优质或认证标志、伪造许可证标志的产品属于次品。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有违法个人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问题所得;情节比较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网络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主体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消费者权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