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的行为未达到上述既遂程度的,应当认定为未遂。同时,本罪不是结果犯,不需要诬告陷害造成一定的结果。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严重,主要是指诬告陷害行为导致司法机关对被诬告陷害他人刑事立案追诉,或者诬告陷害行为导致被诬告陷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法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其特殊的身份,实施诬告陷害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意图对他人提起刑事诉讼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我们有意进行诬陷,而是错告,或者通过检举内容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事实上,虚假行为犯罪的确是一种行为犯罪,这是完全值得肯定的,但是虚假行为的完成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呢?《刑法典》中的行为与人的身体行为不相符,对大多数行为而言,有几种身体行为。例如,射击某人的动作包括举枪、瞄准、扣动扳机等几个动作。同样,虚假行为和诬陷行为也是由多种行为构成的。虚假行为和陷害罪不是行为人,也不是客观行为,一个行为的完成即构成虚假行为和陷害行为的完成,必须有其他行为,即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
具体来说,如果将诬告陷害罪视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将诬告信投入邮箱,该罪就已既遂,这显然违背了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体现不同社会危害性的原则。因此,本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编造的犯罪材料,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收到为前提。
伪造、栽赃的,必须在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现被栽赃的证据时完成;向公众散布捏造的犯罪事实,应当在司法机关知道捏造的事实的情况下成立。行为人的行为未达到上述既遂程度的,应当认定为未遂。同时,本罪不是结果犯,不需要诬告陷害造成一定的结果。“故意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只是本罪的犯罪目的,但这一目的最终实现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只是对本罪的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将诬告陷害罪视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将诬告信投入邮箱,该罪就已既遂,这显然违背了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体现不同社会危害性的原则。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