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他人财产,提供公民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个人信息的行为,显然既符合受贿罪(或受贿罪),又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行为人将本单位在履行社会职责或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发展过程中可以获得的公民对于个人数据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才构成犯罪。
可见,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滥用公权力(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工作研究人员以及实施)或者滥用单位赋予的职务便利(其他单位会计工作专业人员实施)。
这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刑法难题-犯罪数的认定。 接受他人财产,提供公民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个人信息的行为,显然既符合受贿罪(或受贿罪),又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在这方面,应将若干犯罪认定为犯罪,站在不同刑法理论立场上,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如果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观点出发,应当认为受贿罪包括对受贿罪行为的整体评价,应当选择较为全面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如果以想象竞合的观点为基础,则应将行为人视为仅有一项行为,并根据重罪处罚原则,对受贿罪(或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定罪量刑。
如果从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在实践中可能会有许多观点支持数罪并罚定性观点,即本罪与受贿罪存在一定的规范性交叉, 每一罪都有独立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数罪并罚。
上述罪数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充分解决。在新法的制定过程中,明确渎职与贿赂的关系,是减少此类纠纷、消除实践中确定犯罪数额障碍的合理途径。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反职务要求,显然是渎职行为。
在渎职罪的基础上,有必要增加一款,明确渎职、受贿罪应当结合多种罪名予以处罚。如果将这种行为定性为受贿罪,则会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很大程度上变得空洞,使其失去规范制定的必要性,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利用职务便利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反职务要求,显然是渎职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