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特种间谍设备罪的客体是国家特种间谍设备管理制度。特殊的间谍设备被安全局用于秘密侦察和通信。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设备罪的客体
非法生产、销售特种间谍设备罪的客体是国家特种间谍设备管理制度。特殊的间谍设备被安全局用于秘密侦察和通信。安全机构开展技术侦察和安全工作是安全机构不可缺少的手段,但如果使用不当,就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企业的商业秘密等,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必须严格管理特种间谍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生产和销售特种间谍设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扰乱国家间谍特种设备管理,对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在这方面,必须受到惩罚。
非法生产、销售特种间谍器材罪的犯罪客体是特种间谍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特种间谍器材是指间谍活动特别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隐蔽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发射器 u002f接收器、一次性密码本和隐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信息的电子监控和截取设备。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安全部负责特种间谍装备的确认。特殊的间谍设备,如窃听、偷拍等,是用来秘密监听和拍摄侦察对象的言语和动作的工具,而其他的,如突发发射机 u002Freceiver、密码本、隐写工具、电子监听和截获设备等,是用来秘密通信、破译密码和截获秘密的工具。
二、非法企业生产、销售网络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客观发展方面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设备罪的客观特征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偷拍照片等特种间谍设备。
所谓违法,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特种间谍设备的生产、销售,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未经国家安全部门明确指定、批准的,原则上属于非法生产、销售。因此,涉嫌非法生产或销售特种间谍设备的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或销售已经得到国家安全部的指定和批准,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可以推定为非法生产或销售。即使在国家安全部门明确指定、批准后,如果其行为超出了指定、批准的范围,超出的仍是违法行为。
所谓非法生产,是指无权生产特种间谍器材的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各种手段擅自加工制造窃听、窃照等特种间谍器材的人,以及虽有产权,但违反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定和指标,擅自超越范围和指标的人。比如自己设计加工窃听装置;自己编一次性密码本;购买电子元件组装窃听装置;将一般民用电子设备改装成电子拦截设备;等一下。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行为人从零开始制造特种间谍器材或将普通民用器材改造成特种间谍器材,无论其产品质量和性能是否达到合法生产的特种间谍器材的标准,一经国家安全部门确认,即构成非法生产特种间谍器材罪。
所谓非法销售,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虽有权操作特种间谍设备,但无权操作特种间谍设备,无权销售特种间谍设备,违反规定的行为。 未经合法许可向单位或个人出售特种间谍设备使用的行为。
三、非法生产、销售特种间谍设备罪的主体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
四、非法企业生产、销售网络间谍专用器材罪的主观因素方面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设备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故意行为,即行为人明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设备,过错不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即使没有营利目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