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所谓施行判决、裁定滥用权柄罪,是指法律事情职员在施行判决、裁定举止中,滥用权柄,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为法律机关正常的执行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在施行判决、裁定的举止中,滥用权柄,违法采用诉讼顾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滥用权柄,是指胡乱地、适度地应用本人的权柄。前者即胡乱地应用本人的权柄,是指不正本地以至违法地应用本人的职权,如应该这样做却那样做,应当那样做却又这样做,应当不做而却做等。后者即过度地使用职权,则是指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依据《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失职侵权犯法案件备案规范的划定》的划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 (1)以致当事人或许其近亲属他杀、自残造成轻伤、死亡,或许肉体变态的;
(2)造成小我私家财产间接经济丧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非法主体,唯独法律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出于有意且为直接有意,即明知本人在施行判决、裁定举止中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损失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仍然置之不顾,放任其发生。
依据本条第3款的划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以致当事人或许其他人的好处遭遇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行事情职员收受行贿,犯本罪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在施行判决、裁定的举止中,滥用权柄,违法采用诉讼顾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