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赠与协议的对比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触及分割的财产品种分为如下两类:一方婚前财产、夫妻配合财产。对财产举行分割的过程中,势必涉及一方将本该归自己所有的财产,协商一致归对方所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一起看看吧。

  该分割行为虽与赠与具有高度相似性,但笔者认为应将该行为与赠与行为进行严格区别,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赠与协议进行严格区别。

  赠与协议是指赠与人将本人的财产无偿赋予赠与人,受赠人暗示接收的合同。这是合同法的划定,我们觉得与身份关系无关的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的调解,并且夫妻间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做出“让步”的一方的行为往往不是无偿这么简单的,他往往可能基于自身存在过错,从财产角度让步对另一方进行挽留。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三)》第六条:婚前或许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换挂号以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判令连续执行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划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基于上述法律划定,如何区别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赠与协议将变得至关重要,因为通常有关房产的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一般不会办理过户手续。

  如何鉴别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赠与协议?杨尧栋觉得: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归属的部署与夫妻身份关系亲近相关,而与赠与与身份关系有关。夫妻间若为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当事人自然会抒发将一方财产赠送给对方,或将部分份额赠送给对方,而夫妻双方约定某项财产归属另一方时,这种表述只存在在夫妻之间,与其他亲属为一定财产转让行为不会用这种表述,因此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赠与协议不同,是夫妻间特有的表述③。

  笔者觉得,区别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赠与协议,不单单要从字面角度,更多还应思量协议签订缘故缘由、签订目标、签订时夫妻双方的特殊情况。但考虑目前司法实践中,缺少对该项目的明确法律规定,各地司法判例存在较大差异,建议特别是在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协商归另一方所有时,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原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婚姻左券的一种,是夫妻两边在婚姻存续时期订立的设立、变换、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协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三个特点:

  (1)协议签订是以不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2)协议签订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致;

  (3)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夫妻财产进行内部分配。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本色作为一种合同,原则上不违背合同法基础准绳,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划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夫妻配合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1980年公布的《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划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归夫妻配合所有,两边还有商定的除外。该款肯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虽然也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另有约定,但约定的范围局限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由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修正<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抉择》,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配合所有。商定应该接纳书面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中夫妻财产出现约定财产制,约定的范围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扩大到包括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三种夫妻财产制,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程啸传授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左券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做出了详细的解释,程啸教授认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达成的协议。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商定财产制,有不少类似的地方,如都成立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均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但两者依然存在区别:夫妻约定财产制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而是一般性地建构夫妻之间的财产法状态,对契约成立之后夫妻的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的、普遍性的约束力。

  以上就是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达成的协议。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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