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营销商品、提供服务的名义,组织、引导参与者以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取得参加资格。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组织、领导进行传销犯罪活动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营销商品、提供服务的名义,组织、引导参与者以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取得参加资格。 此外,发展人员人数被直接或间接用作报酬或回扣的依据,从而诱使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的参与和骗取财产。 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的金字塔计划行为。
二、组织、领导进行传销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渊源
本罪是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 传销是国家禁止的,对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有些人把传销称为“经济邪教”。
司法部门一直对传销进行制裁。 然而,各地的执法情况各不相同。 有的地方以非法经营罪查处,有的地方以筹资诈骗罪查处,有的地方以其他诈骗罪查处。 为了明确法律边界,确保执法的统一性,有必要单独对传销进行刑事定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阐述了本罪的特点。 与以往的立法实践不同,《刑法修正案(七)》对本罪的描述比一般的、抽象的语言更为生动具体。 从国外立法的角度来看,该罪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用比较形象的语言来描述。
究其原因,是现阶段传销行为的本质难以抽象,公众对传销行为的理解也不尽如人意。 在处理这一犯罪时,法律规定主体限于组织者和领导者。 在传销的情况下,许多具有海外背景的人直接策划和组织传销,他们在组织中没有任何作用,但在组织中有代理人。本文规定的组织和领导者的含义比较宽泛,主要取决于它是否在传销组织中扮演组织和领导者的角色。
有人建议,为什么不规定积极参与者,如其他有组织犯罪一样,也构成犯罪? 事实上,就金字塔计划的性质而言,所有参与者都是法律的受害者和违法者,都通过欺诈获得利益。 之所以没有规定积极参与者构成本罪,是因为在实践中,几乎每一个参与传销组织的人都非常积极,会尽一切可能通过家庭的发展来获得利益。 考虑到犯罪的限度和犯罪的控制,传销只惩罚组织者和领导者。
一些学者认为,该罪应界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因如下:
(1)《刑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组织领导”行为,不包括“积极参与”、“参与”等行为。
(2)“组织和领导”行为的对象是“传销活动”,而不是“传销组织”或其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参与者必须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才能取得参与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诱使和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诈骗参与者财产,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都是传销活动的定义。
(3)目前,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我国所有传销活动都是违法的,没有合法的传销。因此,没有必要在“传销”一词中增加“非法”一词,以限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可以界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若干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4日〔2009〕13号)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就金字塔计划的性质而言,所有参与者都是法律的受害者和违法者,都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