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不断发生相关性关系,则应依具体分析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管理方式方法仅限于引诱,若是公司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以及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引诱幼女进行卖淫罪,是指利用自己金钱、物质等手段可以诱使学生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治安管理的社会秩序。 引诱少女卖淫犯罪,促进了卖淫和嫖娼活动的蔓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破坏了社会习俗,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保障管理秩序。 同时,它严重损害了少女的身心健康。
犯罪对象是那个年轻女孩。一个年轻的女孩是一个14岁以下的女孩。2.客观要素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一种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通过利用这些金钱或其他企业物质或非物质经济利益作诱饵,或者没有采取学生灌输一些腐朽文化思想等其他技术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作为从事卖淫工作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牟利,与不特定的他人信息进行制度性交或者学习其他功能性行为。行为人须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方得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不断发生相关性关系,则应依具体分析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管理方式方法仅限于引诱,若是公司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以及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招募和起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不满14岁的青年妇女卖淫的,应当提起诉讼。
3.主体要件
这一罪行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这一罪行。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演员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引诱少女卖淫,清楚地知道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引诱少女卖淫行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排除不牟利行为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仅仅是利用物质引诱、暗示或者怂恿他人卖淫,而没有违背他人意志,则不能构成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