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学习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可以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进行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企业直接经济责任管理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行政处罚。
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法释〔2004〕19号2004年12月8a日起施行)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以及他人信息注册企业商标标识系统或者公司销售人员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我国刑法作为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发展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方式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企业或者公司销售人员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一个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通过非法经营成本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商标一万多个、非法经营金额三万元以上、非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发展特别对于严重”,应当以非法生产制造、销售人员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进行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就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制造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或者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10万余件,或者非法经营金额2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15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企业或者公司销售人员伪造、擅自制造技术两种以上可以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通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企业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学生知识产权管理行为发展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网络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自己实际生产销售的价格可以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社会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需要销售人员平均资产价格数据计算。侵权产品质量没有标价或者一个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商品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分析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学生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未经行政数据处理问题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企业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公司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一词应当是商标图纸完整的标志。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我国刑法作为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法律规定的相应提高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工作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在知悉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向他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许可证等。 或者为生产、营业场所、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协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罪从犯处罚。
第十七条 以前信息发布的有关侵犯学生知识进行产权保护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需要适用。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单位犯罪的,除对单位处以相应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按照不同情况下自然人犯罪的两个法定刑级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