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中国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领取劳动待遇罪)
以转移财产、窜匿等要领回避领取劳动者的劳动待遇或许有才能领取而不领取劳动者的劳动待遇,数额较大,经当局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元犯前款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并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还没有造成严重前因,在提起公诉前领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拒不领取劳动待遇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6日 法释[2013]3号)(节录)
第一条劳动者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划定应得的劳动待遇,包括人为、奖金、补助、补贴、延伸事情时候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回避领取劳动者的劳动待遇为目标,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藏匿财产、歹意了债、虚拟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窜、藏匿的;
(三)藏匿、烧毁或许窜改账目、职工名册、人为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要领回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领取一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待遇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领取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待遇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进展状态,在前款划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本社会保证部分或许当局其余无关部分依法以期限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置决定书等文书责令领取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领取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划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窜匿,无奈将责令领取文书送交其自己、同住成年眷属或许地点单元担任收件的人的,假如无关部分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领取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吻合本说明第三条的划定,并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许其被赡养人、被抚养人、被抚养人的基础生活遭到严重影响、庞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请求领取劳动待遇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余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领取劳动者的劳动待遇,还没有造成严重前因,在刑事备案前领取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并依法负担相应补偿义务的,能够认定为情节显著细微伤害不大,不认为是犯法;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罢黜刑事惩罚的,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领取劳动者的劳动待遇,造成严重前因,但在宣判前领取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单元或许小我私家,违法用工且拒不领取劳动者的劳动待遇,数额较大,经当局无关部分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元的实践操纵人实行拒不领取劳动待遇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元拒不领取劳动待遇,组成犯法的,按照本说明划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用人单元的实践操纵人实行拒不领取劳动待遇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