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进行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企业安全管理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污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或者通过其他方面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人员不符合社会安全技术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食用农产品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和兽药。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足够证据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其他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凭证或许可证明;
(二)提供生产、营业场所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网上销售渠道等便利物品(+);
(三)提供企业生产管理技术发展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信息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及其他宣传。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一般处以相当于生产、销售数额两倍以上的罚款。
第十八条犯本解释所列罪行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从严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改表现,对符合刑法规定暂停耕地建设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在使用期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单位犯本解释规定的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或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清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清单》中所列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难以认定“足以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重大食源性疾病”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查报告和专家意见等有关材料作出认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并作出解释。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实行生产、贩卖伪劣商品犯法,同时组成侵占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