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法方法罪为《刑法》分别划定的自力犯法,但在法律实务中其与挑拨犯罪在客观行为表现上常常重合或相互结合。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传授犯法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界限
传授犯法方法罪是《刑法》分则自力划定的详细犯法,教唆犯罪是不含具体罪名和认定刑的总则性规范,在司法实务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侵占的客体分歧。传授犯法方法罪侵占的客体是社会治安治理秩序;而挑拨犯法没有流动或统一的犯罪客体,其所侵犯的客体依具体的教唆内容而定,如教唆他人杀人,此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就是他人的生命权。
(2)犯法主观方面分歧。传授犯法方法罪与挑拨犯法的行为体式格局在客观上均可表现为言语、行为等方式,但在内容上有所区别。传授犯罪方法行为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技能,其行为内容更注重犯罪的方法、步骤、技巧,实务性强;而教唆行为是意欲激起他人的犯罪意图,其行为内容更注重犯罪动机、犯罪结果方面,煽动性强。
(3)犯法主体分歧。传授犯法方法罪的主体为普通主体,即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义务才能的自然人;而“依据教唆犯”理论和《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划定,挑拨他人犯有意杀人、有意危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应成为教唆犯罪的主体。
(4)犯法客观方面的有意内容分歧。传授犯法方法罪的有意内容为对犯法方法的传授,是不是希望他人学会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是否希望他人实施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均不是本罪的故意内容;而教唆犯罪的故意内容包括希望、放任他人实施自己所教唆的犯罪行为。
(5)行为工具的请求分歧。传授犯法方法罪对被传授人没有特殊要求;而教唆犯罪要求被教唆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对教唆犯以间接正犯的法理按实行犯处理。
二、传授犯法方法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传授犯法方法罪为《刑法》分别划定的自力犯法,但在法律实务中其与挑拨犯罪在客观行为表现上常常重合或相互结合,结合法理和司法实践,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1)行为人就同种犯法向一人或同时向多人既传授了犯法方法又进行了挑拨行为。此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触及了设想竞合犯、牵连犯、吸取犯的法理,在法律实务中应对行为人在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所触犯的具体犯罪中择一处罚较重的具体犯罪论处。
(2)行为人向统一人传授甲罪的犯法方法又挑拨这人实施乙罪的犯罪行为的,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其教唆的具体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向一人传授甲罪的犯法方法又挑拨另一人实行甲罪或乙罪的犯法行为的,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其教唆的具体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中,假如行为人向一人或同时向数人先传授了犯法方法后,产生了配合犯法的有意而介入到被传授人实行的犯法行为中,应对行为人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开始便以共同犯罪的故意先传授他人犯罪方法,后又参与实施犯罪的,应以牵连犯直接认定为共同犯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向一人传授甲罪的犯法方法又挑拨另一人实行甲罪或乙罪的犯法行为的,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其教唆的具体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