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把握既遂行为是区分保险诈骗罪与非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准
保险诈骗罪列举的五项情形均为既遂行为,即骗取了保险金的行为,这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司法实践中在查处这类案件时不仅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实施了保险诈骗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还要看其行为的结果,即是否骗取了保险金。
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保险诈骗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但其骗赔行为被及时揭穿,未骗得保险金,那么,其行为性质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如果行为人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了本项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2.除了保险诈骗罪的金额外,还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保险的主观故意
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为人无诈骗意图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1)虚拟保险客体的过错。如果保险标的不符合条件,或者由于保险计算错误和超额保险标的的价值不符合条件;
(2)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在计算损失和夸大时知道错误或错误;
(3)被误认为保险意外。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失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失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或者疾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失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保险诈骗罪中的一罪数罪
在保险公司诈骗教育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企业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中国保险事故问题发生时,常常又触犯其他相关罪名。如行为人以放火或者信息爆炸等方法进行毁坏保险财产也可能触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系统疾病的行为分析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这种发展情形下手段管理行为构成了一个其他经济犯罪,目的以及行为构成了一种保险诈骗罪,因而我们属于牵连犯。按理论上的通行观点认为应以一重罪处罚。但是本条第2款对此需要明确自己规定使用这种学习情况依照本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而学生不能再像处理技术一般牵连犯那样从一重罪处罚。
(三)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人的认定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保险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达到诈骗的目的,往往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人或者财产鉴定人串通,要求其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本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中,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工作的当事人,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的真伪,因此法律对其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了条件,则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应当明确的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保险诈骗已经陶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进行保险诈骗的人尚未骗取保险金,不构成犯罪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也不应当视为犯罪,但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责任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企业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中国保险事故问题发生时,常常又触犯其他相关罪名。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