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事情职员,因为严重不负义务或许滥用权柄,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许严重丧失,以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元的事情职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事情职员,秉公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中华国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许高等治理职员违背忠诚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划定情况的职员,自破产程序闭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划定的无为,侵害债权人好处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余间接义务职员依法负担补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侵扰电信市场治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事情职员,因为严重不负义务或许滥用权柄,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饿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职员渎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事情职员,严重不负义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无关单元破产,歇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许被撤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余以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事情职员,滥用权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度间接经济丧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无关单元破产,歇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许被撤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余以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5、《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碍防备、操纵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事情职员,在防备、操纵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的工作中,因为严重不负义务或许滥用权柄,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失职、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