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犯法案件详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2001年6月4日 法释(2001) 19号 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第一条制造、传布邪教宣传品,传扬邪教,毁坏法令、行政法例实行,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造、传布邪教传单、图片、口号、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灌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造、传布传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应用互联网制造、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大众场合吊挂横幅、条幅,或许以誊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造、传布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惩罚或许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余制造、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造、传布邪教宣传品数目达到前款第(一)项划定的规范五倍以上,或许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分外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四条制造、传布的邪教宣传品拥有鼓动盘踞国度、毁坏国度对立,鼓动倾覆国度政权、颠覆社会主义轨制,凌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邪教构造被取缔后,仍汇集滋事、地下举行邪教举止,或许聚众打击国度构造、消息机构等单元,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许虽未达到20人,但拥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为构造、谋划邪教构造职员汇集滋事、地下举行邪教举止而举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邪教构造职员以暴力、要挟方法障碍国度构造事情职员依法施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国民检察院检察告状邪教案件,关于犯法情节细微,有悔罪体现,确凿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条国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关于有悔罪体现,不致再伤害社会的被告人,能够依法从轻惩罚;依法能够判处管束、拘役或许吻合合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本划定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一)“宣传品”,是指传单、口号、喷图、图片、册本、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许其余有宣扬感化的物品。
(二)“制造”,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书、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三)“传布”,是指分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依法处置邪教构造的工作中,要把不明本相介入邪教举止的人同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举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