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中的传播如何理解?刑事犯罪律师为您列举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期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这种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也很容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社会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环境、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研究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物品书刊、报纸、图片、电影、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刻有淫秽文字、图案和其他日常物品的印刷品。 传播手段可以是直接传播淫秽物品,也可以是改变,在艺术作品中故意添加淫秽情节,或在小说中故意添加淫秽描写等。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在严重情节下传播淫秽书籍、杂志、电影、视听图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本罪中所指的“传播”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传播的内容既可以是淫秽物品的淫秽内容,也可以是包含有淫秽内容的淫秽物品(载体)。当然淫秽内容是不能脱离载体存在的,但在传播时可以表现为直接使被传播人接受淫秽物品记载或体现的内容,例如直接向观众播放淫秽影片、音像等的情形。

  (2)传播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传播行为通常表现为跨越一定的空间(如运输行为),被传播的内容往往从一点向多方向放射性的扩散,从而由一人或少数人所知而转为更大范围的人群所知悉。

  (3)传播对象通常为不特定或特定的多数人。向一人提供淫秽物品虽也可称之为“传播”,但除非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应该需要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进行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教学方式上有所了解不同。例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我们一定经济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这种行为是不为本罪的“传播”所涵盖的。本罪的传播发展方式主要包括学生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时间等等。

  (1)播放行为。 广播行为一般指传播视听淫秽。 由于本条第2款规定组织广播色情材料是一项独立罪行,因此“广播”一词仅限于非组织广播。

  (2)贷款。即出租人转让借款人对淫秽物品的占有,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淫秽物品。在借贷行为中,借贷者是传播者。本罪的出借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不以取得对价为目的。“对价”必须以财产和其他消耗品的形式支付。

  (3)运输行为。指将淫秽物品从一处运送到另一处。运输淫秽物品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为传播淫秽物品,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①行为人制作、复制或者购买淫秽物品并运输到某地,其目的是传播的,是传播淫秽物品;如果其目的是贩卖,就是贩卖淫秽物品;如果其目的是自用,则运输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②运输者是走私、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集团成员或者一般共犯的,其行为与集团犯罪或者一般共犯合二为一,应当以共同犯罪的性质认定其犯罪。③运输者接受他人委托运输淫秽物品的,行为人明知是淫秽物品的,应当认定为与他人共同犯罪。根据行为目的的不同,分别采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说或传播淫秽物品说。④如果运输者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携带淫秽物品,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4)携带自己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中国一定企业数量的淫秽物品。确认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之间是否能够构成一个犯罪,必须进行查明行为人的目的。如果没有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管理是以牟利为目的发展进而影响予以设计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则根据研究目的就是行为的性质分析确定其触犯的犯罪即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如果对于行为人是以文化传播为目的而携带的,则以传播淫秽物品论;如果要求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直接认为是经济犯罪。

  (5)展览活动。 展览,即为他人展示。 展览的淫亵物品通常是含有淫秽内容的绘画、照片、雕塑等。 展示行为,是一种静态显示,它不同于广播,广播是一种动态显示。 一般来说,展览行为是演员把淫秽物品放置在一个更固定的空间里,引诱或引诱不特定或特定的大多数人前来观看。 根据展览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可将展览行为分为营利性展览和非营利性展览,由于行为目的不同,犯罪性质可能不同,前者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后者可能犯有散布淫秽文章罪。

  (6)出版物。发表,即向公众发表,向未指明的多数公众发表。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出版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即决定作品是否应当向公众出版的权利。由于淫秽物品是法律禁止的,自然淫秽物品的创造者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不能讨论发表权。但是,发表淫秽物品的行为作为一种事实行为而存在。在作者完成了淫秽文章的创作之后,他通过某种手段将其传播给不明确的大多数人,即通过向他人公布其传播的淫秽材料的法案。出版手段可以使用,包括出版、张贴、发送等,利用互联网传播自己创作的淫秽材料也可以视为一种出版行为。利用出版物谋取利益的,由于其是创作者、出版者、传播者,其制作、出版、传播淫秽物品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败坏他人的道德情操或者满足自己的某些欲望,只能视为传播淫秽物品。例如,一幅创作了含有淫秽内容的油画,一种思想它的作品是非常刺激的,所以一些复制品被广泛张贴,这是出版淫秽材料,但是因为它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的罪行应该被视为这样。

  (7)邮寄行为。是指通过邮电部门,利用邮件夹带、邮包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邮寄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也很常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营利,可以分为营利性邮寄和非营利性邮寄。前者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后者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8)利用现代计算机进行网络数据技术的传播企业行为。《计算机系统信息以及网络发展国际联网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工作办法》第5条的规定,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中国国际联网可以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根据该办法第20条规定,如果行为人有这种教学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全国教育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如何维护我国互联网公司安全的决定》第3条规定:“为了能够维护国家社会资本主义文化市场规模经济活动秩序和社会关系管理会计秩序,对有下列问题行为因素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政策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销售伪劣产品设计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广告宣传;

  (二)利用这个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银行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这些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各种互联网编造并传播产生影响分析证券、期货交易成本或者选择其他扰乱金融行业秩序的虚假财务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利用神经网络媒体技术创新传播淫秽物品,也可分牟利的和非牟利的。

  牟利的以网络通信技术主要传播淫秽物品,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存在一定网址,并通过网址向外传播,而收看人在收看前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用电话计费和电子拨付的方式转到传播人的账户上;非牟利的以网络应用技术水平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人则不以收取费用为目的,例如向他人发送电子邮件即属此种情形。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营利,可以分为营利性邮寄和非营利性邮寄。前者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后者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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