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企业上市管理公司罪是以背信损害我国上市公司发展利益的违法问题行为为基础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因此,要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正确认定背信损害中国上市公司经济利益罪,就必须厘清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同时,在认定工作过程中我们还要结合该罪的犯罪人员构成要件,从而能够做出自己正确的判断。在实践中应当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成立与否的影响:
1.市场风险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在没有自身利益的情况下,真诚地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或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自愿授权公司管理人员处理相关善事,即使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也不能构成上市公司犯罪的失信损害,那么市场经济活动中风险的存在是客观必然的。
2.公司损失的大小。量变可以实现质变。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背信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定量和定性标准。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该牢牢把握对“过失致死”的承认。根据案件事实,情节确实重大、轻微、危害不大,未给上市公司造成五大财产损失的,不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犯罪和一般违法处理。
背信损害企业上市管理公司罪属于一个结果犯,即只有社会行为进行主体通过实施背信行为致使我们公司共同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在行为被发现时已成为事实方才构成网络犯罪,但如果因实施以及其他补救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前已弥补了我国公司的财产,并没有使公司的整体财产减少或减少的数额不大,不应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论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年满六岁的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主要有:将单位的白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销售商品;从E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买不合格商品。这两种犯罪在犯罪构成上有许多不同之处:
1.犯罪行为主体进行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其主体发展具有中国国家社会工作人员身份;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经济利益罪的犯罪主体则不要求学生具有这种身份。
2.受益人是不同的。因亲友非法牟利犯罪实施犯罪行为的受益人,只能依靠亲友; 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的受益人,可以是上市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但是,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商品的角度来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观方面与背信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有相似之处。因此,在实践中,国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背信罪所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从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的行为的,构成目的和手段的暗示,应当以重罪论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因实施以及其他补救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前已弥补了我国公司的财产,并没有使公司的整体财产减少或减少的数额不大,不应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