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谋划同类业务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利用职务方便,本人谋划或许为别人谋划与其所任玛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猎取非法好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等治理职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调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小我私家名义或许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背公司章程的划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许董事会批准,将公司资金假货给别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背公司章程的划定或许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与本公司订立条约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批准,利用职务方便为本人或许别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收别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私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背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等治理职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术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非法谋划同类业务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利用职务方便,自己谋划或许为别人谋划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利用职务方便,自己谋划或许为别人谋划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