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之暴力、胁迫指向人和财物交付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两人。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抢劫罪与掳掠枪支、弹药、爆炸物、风险物质罪的界限
在区别这两个犯法的界限时,首要应该注重如下题目:
(1)行为人明知其掳掠的工具中既有普通财物也有枪支、弹药、爆炸物、风险物资,实行一个掳掠行为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设想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行为人在对工具有明知的情况下,分手针对普通财物和枪支、弹药、爆炸物、风险物资实行两个以上的掳掠行为的,应该以抢劫罪与掳掠枪支、弹药、爆炸物、风险物资罪实施并罚。
(3)行为人对掳掠对象是普通财物仍是枪支、弹药、爆炸物、风险物资产生认识错误时,这种错误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跨构成要件错误),但由于这两个犯罪的密切关系,与其他典型的跨构成要件错误有所不同。
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出于抢劫一般财物的目的,误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出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目的,误将一般财物抢劫的,应当以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未遂论处。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边界
两者在犯法手法、犯法客体等方面都比拟类似。首要差别在于:
(1)客观目标不完全沟通。抢劫罪只因此非法占领别人财物为目标;而绑架罪除了以打单财物为目标外,还大概出于其余非财富性目标。
(2)主观方面不尽沟通。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请求具有两个“就地”,即就地应用暴力、勒迫或许其余方法和就地获得财物;而绑架罪则是先实行暴力、勒迫或许其余方法挟制别人,而后再向与被绑架人有某种利弊瓜葛的其他人打单财物。
需求注重的是,抢劫罪之暴力、胁迫指向人和财物交付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两人,财物占有人由于担心暴力、胁迫指向人的安全而当场交付财物的,也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例如,甲用手勒住乙年幼的儿子的脖子并用匕首抵住其后背,让乙把其钱包交出来。乙害怕儿子受伤害,当场把钱包交给甲。甲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又如,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将刀架在银行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银行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银行职员丙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甲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论处。
(三)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讹诈打单罪的界限
实践中轻易殽杂这一边界的案件是,假冒正在执行公务的国民警员、联防职员,以抓卖淫嫖娼、赌钱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领财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掳掠、掠夺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看法》第9条的划定,区别的关头有二:一是假冒的对象是属于过度构造事情职员的国民警员,仍是不具有这一身份的联防人员;二是看是否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具体而言:
(1)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抢劫罪与逼迫生意业务罪的界限
对以暴力、勒迫手法讨取超越失常生意业务价格、用度的财帛的案件,轻易殽杂二罪的边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掳掠、掠夺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看法》第9条的划定,区别的标准是讨取的财物是不是显然超越正当价钱或费用。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的相对数额(即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具体而言:
(1)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五)抢劫罪与挑衅滋事罪的边界
1.普通案件中的边界区别。抢劫罪是典范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但《刑法》第293条也将“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规定为挑衅滋事罪的行为体式格局之一,这使抢劫罪与挑衅滋事罪的边界轻易发生依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掳掠、掠夺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看法》第9条的划定,挑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差别在于:前者行为人客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也就是所谓的“流氓动机”),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2.未成年人强拿硬要别人财物的案件。实践中,未成年人实行的掳掠案件中数目较多、较罕见的一类是产生在校园周边或许校内,岁数较大的未成年人欺侮岁数小的未成年人、高年级门生欺侮低年级门生的“强拿硬要”、“强索”案件。这种案件情形较庞杂,同等以抢劫罪论处,对很多未成年人案件而言显得处刑畸重。在部分这种案件中,未成年行为人的客观恶性较小,如出于欺侮微小、称王称霸或许捉弄其余未成年人而向低年级同砚强行索要随身照顾的用品或许大量钱物的;有的案件应用暴力或许要挟情节比拟细微,如仅是推搡几下、打一拳、踢一脚,这种“强索”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普遍小于成年人实行的掳掠犯法。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说明》第8条划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许追求肉体安慰,随便殴打其余未成年人、屡次对其余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许肆意损毁公私财物,侵扰黉舍及其他大众场合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该条并未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财物的行为是否也适用这一解释进行处理。
而此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并未将被害人限定为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成年人在内。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假如介入实行掠夺的部分行为人明确地请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携带凶器,其他人表面上答应,但在实行之时仍然偷偷携带凶器的,携带凶器者以抢劫论罪处,其他人以抢夺罪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