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汇集,以地下“练功”等体式格局进行“护法”、“弘法”等邪教活动的,如何处理?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问:《说明二》第五条划定的“汇集滋事、地下举行邪教举止”是不是也要求“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怎样掌握该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答:《说明二》第五条划定的“人数达到20人以上”,既是认定“聚众打击国度构造、消息机构等单元”的行为组成犯罪的标准,也是认定“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判别是不是拥有《说明二》第五条所划定的“其余严重情节”,应该综合思量汇集滋事的时候、地址、行为体式格局、造成的前因等要素。关于在首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及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即使人数未达到20人,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二、问:如何懂得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划定的“构造、应用邪教构造毁坏法律实施罪”中的“组织”行为和《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中规定的“组织”行为?
答: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划定的“构造、应用邪教构造毁坏法令实行罪”的“构造”行为,是指创议、组建邪教构造的行为。《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组织”行为,是指邪教组织成立或被依法取缔后,组织他人进行邪教活动的行为。
三、问:关于非法汇集,以地下“练功”等体式格局进行“护法”、“弘法”等邪教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实行上述邪教举止的,按照《说明二》第五条或许第六条的划定,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四、问:如何懂得《说明二》第五条、第六条中对于“屡教不改”的划定,这一划定是否要求前后两种行为均是同种行为?
答:《说明二》第五条、第六条中划定的“屡教不改”,是指曾因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处置某种违法犯法行为受过行政惩罚或者刑事处罚,又以相同或者不同的方式进行邪教犯罪活动的情形。
五、问:因制造、传布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惩罚或许行政惩罚又制造、传布的,是不是不论数量多少,都要根据《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关于上述行为,普通应科罪处刑。但情节细微,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
六、问:关于屡次非法汇集、滋事,进行邪教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上述行为,应追查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踊跃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依法处置邪教构造的工作中,要把不明本相介入邪教举止的人同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举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