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格袭击邪教构造的犯法举止,保护社会稳固,现就各地在办理案件,合用《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提出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答。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问:怎么样认定《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划定的“其余制造、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答:《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划定的“其余制造、传布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是指实行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划定中没有罗列的其余制造、传布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许制造、传布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罗列的邪教宣传品,虽未达到划定的数目规范,但依据制造、传布邪教宣传品的品种、内容、行为体式格局、次数、传布局限、社会影响以及行为人的客观恶性等情节综合思量,必须科罪惩罚的情况。
如:制造、传布一种邪教宣传品的数目靠近《说明二》划定的规范,并拥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应用互联网之外的计算机网络、播送、电视或许应用手机群发短信息、群发IP灌音德律风、BP机群呼等方式传扬邪教、传布邪教信息的;将编辑具有邪教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硬盘、软盘并用于复制、传播的;制作宣扬邪教的横幅、条幅30条以上或不足30条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大型横幅、条幅3条以上的;制作、传播两种以上邪教宣传品,每一种邪教宣传品虽未达到《解释二》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制作邪教宣传品的模具、版样、文稿的;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而将其内容进行编辑、拷贝在计算机软盘或者传播包含邪教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的;因邪教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含劳动教养,下同)或刑事处罚之后,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等等。
二、问:《说明二》第一条第二款仅对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了“情节分外严重”的规范,未划定其余几项“情节分外严重”的规范。《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也没有规定何种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此应如何把握7
答:认定《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第五条、第六条划定的情况是不是达到“情节分外严重”,以及若何合用《说明二》第一条第二款对于“或许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分外严重社会伤害的”,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手段、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加以认定。
关于虽已达到《说明二》第一条第二款划定的数目规范,但其余情节较轻,还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的,也可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问:如何肯定《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邪教宣传品的“份数”?
答:传单、图片、口号、报纸等方式的邪教宣传品,以自力的载体为计较份数的规范。对邮件中装有多份邪教宣传品的,应该依据邮件中所包括的实际份数计算总数。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依法处置邪教构造的工作中,要把不明本相介入邪教举止的人同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举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